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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3篇

时间:2023-05-01 13:45:05 浏览量:

篇一:房地产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

  

  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解决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集体担当”原则针对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因征拆难、时间跨度长、政策规定变化等原因造成的手续办理难、验收难、办证难、入住难等历史遗留问题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实施流程再造突破瓶颈制约客观公正因地制宜一项一策分类施治妥善解决群众诉求消除信访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二、任务目标

  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为主通过努力使已入住、未登记办证的项目实现登记办证;对手续不完备或因其他原因停滞的项目完善相关手续启动盘活。确保今年12月10日前全部解决完毕。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管机制杜绝发生新的问题。

  三、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1年6月20日前)。各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摸排2021年12月31日前的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项目分门别类建立台账。

  (二)制定政策阶段(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30日)。以问题为导向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政策措施、时间节点、工作标准。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6月30日-2021年12月10日)。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对遗留问题项目集中分析集中研究逐一制定措施逐一解决逐一销号。

  四、政策措施

  (一)已入住未办证的项目。任务目标是登记办证。

  1、已验收未办证项目

  责任部门:国土局、属地政府

  完成时限:对已验收的项目2021年8月底前完成登记。对未验收项目待验收备案后30日内完成登记办证。

  2、手续齐全未验收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消防

  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完成验收。其余未验收项目待手续齐全后30日内完成验收或认定意见。

  政策措施:

  (1)具备验收条件能依法按程序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选择联合验收、单独验收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对不具备验收条件无法按正常程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区分不同专业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规划核实:因未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等原因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对符合控规要求或通过采取完善控规等措施符合要求的出具规划认可意见。对占压城市:“五线”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或涉及军事保护等问题的出具规划认定说明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质量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状况进行主体结构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凭检测鉴定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消防验收:依法应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如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消防安全问题的由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对主体灭失、建设手续或相关资料难以弥补、无法按正常程序组织验收的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实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求消防部门不再出具确认意见。

  (3)属地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办理验收手续。开发建设单位主体灭失的由属地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代为申请验收和后续工作。

  (4)各专业验收应遵循“老项目老规范”的原则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技术规范进行验收。

  3、手续不齐全的项目

  (1)未取得土地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国土局

  完成时限:

  (2)已取得土地手续未取得规划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2021年7月底前完成。

  政策措施:此类项目已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规建局分类出具规划意见。

  ——对建设情况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出具规划认可意见。

  ——对建设情况不符合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规划条件约定但符合控规要求的规建局按实际容积率函告建设单位及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补交土地价款后出具规划认可意见。

  ——对建设情况不符合控规要求的按现状完善控规后规建局按实际容积率函告建设单位及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补交土地价款后出具规划认可意见。

  ——对占压城市“五线”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或涉及军事保护等问题的出具规划认定说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3)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未取得施工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在取得土地、规划手续后30日内完成。

  政策措施:

  ——施工许可。此类项目不再补办施工许可及前置的合同备案、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清欠等手续。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状况进行主体结构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凭检测鉴定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城市配套费。对此次列入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项目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确定标准执行。有政府确定的城市配套费执收部门出具缴费证明凭缴费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对此次列入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结算进行收缴凭缴费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清欠手续。对存在拖欠的项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再做为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二)在建手续不全项目。任务目标是完善建设手续。

  1、未取得土地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国土局

  完成时限:

  2、已取得土地手续未取得规划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完成其余未取得规划手续的项目待取得土地手续后30日内完成。

  政策措施:规建局按照房地产专项整治政策办理规划手续。

  3、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未取得施工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2021年7月底前完成。其余未取得施工手续的项目待取得规划手续后15日内完成。

  政策措施:规建局按照房地产专项整治政策办理施工手续。城市配套费和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按照前款已入住项目的缴费规定执行。涉及人防、园林、环保、消防、国家安全等部门的审批事项执行项目开工建设时的政策与技术规范。

  (三)停滞项目。解决此类问题的任务目标是启动盘活使项目顺利实施。

  1、手续齐全的停滞项目

  责任部门:属地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盘活50%剩余项目2021年底前全部启动盘活。

  政策措施:对责任主体缺失、资金链断裂、涉法涉诉

  开发企业破产、资质注销无实力、历史原因等情况导致项目停滞或烂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盘活项目或根据实际做出处理。

  2、因征地拆迁无法启动实施的项目

  责任部门:属地政府

  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启动盘活50%2021年底前启动盘活100%。

  政策措施:因零散未拆迁的房屋而影响项目整体推进的属地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应及时审查、执行属地政府应组织公安、执法、规建等部门密切配合。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

  任组长

  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遗留问题摸底排查核实具体情况找准问题症结分类归册建档并及时督导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对疑难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分包”责任制尽快彻底解决不让问题项目继续遗留。

  (二)创新担当。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时间跨度长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政策属于“窗口期”政策针对性强时效性更强。各有关部门和属地区要抓住机遇牢固树立用于担当、主动作为的精神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解放思想、化解矛盾”原则充分利用上级政策以问题为导向再造流程简化手续实事求是特事特办确保问题妥善解决。

  (三)凝聚合力。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各有关单位和属地区必须统一认识协调联动凝聚合力强力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规建局、国土局、城管执法局、市政服务中心及属地政府分别抽调1名责任心强、专业素质强的人员集中办公人防办、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手续办到哪个部门由哪个部门负责牵头办理及时会商;问题卡在哪个部门哪个部门负责接访要做好业主工作消除信访隐患。对因办理各项手续引发的信访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严格程序。各部门和属地区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一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对遗留问题项目进行全面梳理逐个研究逐个处理要专门建档专人管理。

  二是对复杂问题要集体研究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三是区别问题性质和复杂程度及时将处理意见提交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四大班子联席会等不同层面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确保程序规范。

  (五)坚守红线。工程质量安全、廉政建设是两条红线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一是严把工程质量关对“豆腐渣”工程、消防隐患等要严格把关不能借机蒙混过关。

  二是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把好事办好。

  (六)督导问责。领导小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一月一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半月一盘点、一销号确保对每个项目动态监控、把握进度。对进度缓慢、群众意见大和未按时完成的政府将约谈主管单位主要领导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

  (七)加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引导严防将历史问题及矛盾人为扩大化严防恶意炒作。属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好政策解答和思想疏导及时化解群众疑惑。

篇二:房地产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

  

  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23?

  【字

  号】兰政发[2010]89号

  【施行日期】2010.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发[201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单位:

  《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购房人的利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处理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公开公正、解决问题”的原则,坚持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相分离,多还旧

  帐,不欠新帐,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二、受理范围

  2009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且购房人入住满一年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住宅楼和含住宅的综合楼。

  平房、简易住宅楼房不在受理范围内。

  三、办理时限

  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四、处理办法

  (一)对商品房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规划审批,超层、加单元的房屋(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罚款,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已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的(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并出具办理意见,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4.对违规建设且未处罚的,由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时接受处理后,房产部门按第二、三款办理登记。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其在市内投资的其它项目一律停办审批手续;在停止审批其涉及的项目手续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证照、资质等在年审中不予受理、审核,直至注销其开发资质;同时对企业法人列入行业“黑名单”中,在媒体公开进行曝光。

  (二)对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规划审批,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的(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进行罚款,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对户型面积超标准建设,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超标部分按购房当年省政府发布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差额部分上缴市财政,持缴税凭证,经市房改办审核同意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三)对单位自建房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规划审批,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的(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按建设工程造价

  的5%进行罚款,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凡单位在划拨土地上自建的存量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上市转让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代收成交价1%(买受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予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对房改房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1.对于单位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房改审批手续齐全的,在单位提交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无质量问题的承诺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2.对于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产权单位将售房款挪作他用,但其它手续齐全的,由产权单位对已售房屋的维修责任、维修资金补交期限等内容向指挥部出具承诺,经市房改办签注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3.对于单位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已给职工办理房改产权登记的房屋,又调整出售给其他职工的,市房改办可以进行审核,并出具调房审核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4.对于单位将自管公有住房由于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而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自行按房改政策向职工进行出售的,由单位出具具结保证,市房改办只对单位房改售房价格和优惠政策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5.中央、省属在兰单位房改遗留问题,由市房改办按照上述房改问题的处理意见受理审核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五)对其他问题的处理办法

  1.营业执照或开发资质已被注销的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2.企事业单位因改制、撤销不存在的,其所向社会销售的房屋,属于划拨土

  地的,由买受人补交成交价1%的土地出让金,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土地属有偿使用的,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3.同一幢楼房中,已有一部分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法判办证的除外),其余房屋按当时的办理依据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4.对拆迁还建楼因建设手续不全,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市、区拆迁办出具确系被拆迁人的证明,拆迁单位出具质量、产权明晰的承诺,并交纳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拆迁单位不存在的,由拆迁户交纳综合费用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5.将电梯井改建到房屋套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单位自建房,已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五、办理程序

  采取“一门受理、分别办理”的工作方法。产权人(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递交材料,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研究,经审查同意后,到房屋管辖和原始档案所在区域的相应登记机构,按照房屋登记程序办理。

  六、办理地点

  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13楼(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13楼1324号房间)

  联

  系

  人:吴

  彤

  韩俊珍

  联系电话:

  4607333--8228、8266七、工作措施

  (一)为确保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工作指挥部,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占亭任指挥长,副市长俞敬东具体负责,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研究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等问题。

  (二)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刘大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办公室每周召开一次联席会,现场办公,解决办证中的具体问题。

  (三)办公室负责制定解决房屋产权登记问题的工作实施细则、办理程序、相关政策、税费收缴等事项。市规划、国土、城管执法、建设、财政、人防等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办证的联络、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建立联动机制,推进办证工作顺利进行。

  (四)市效能办对办理工作全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将这一民生工程列入各相关部门效能建设的主要内容,促进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快速、有序推进。

  (五)市政府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创新管理体制,采取行政、法律等多种措施,对违法建设进行综合治理,遏制违法建设的势头,杜绝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篇三:房地产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4年11月12日)

  深府〔2004〕193号

  《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三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申请人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时,如不能提供《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文件的,可以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

  凡1982年7月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至今占有使用,但土地权属证明资料不全或没有土地权属证明的,由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经调查、测绘后,国土部门对拟核定的土地权属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部门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特区内在1982年8月至1988年1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有报建资料但无土地权属证明的,经用地单位申请,国土部门对

  拟核定的土地权属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部门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年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限。年期从土地开始使用时起算。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年期,从开始使用时计算。1982年7月以前已建成竣工的,从1982年7月起计算。

  (二)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特区内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宝安、龙岗两区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有土地权属证明但无报建资料或报建资料不齐的,经用地单位申请,规划部门核实建筑物现状功能、面积,除严重违反规划外,应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三)工程质量合格证明

  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产进行检测、鉴定,并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工程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收集的工程档案现状出具归档证明文件。

  (四)消防安全证明

  对未进行消防报建的建、构筑物,经检查、整改,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法律文书;对已报建的建、构筑物(包括已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并经消防验收但未合格的),只要满足原审核意见,经验收基本合格,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申请人应按规定补交市场地价。按规定程序批准改制立项的市、区国有企业,其应补地价的80%转国家资本金,但符合《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补交地价条件的,其应补地价的50%转国家资本金。

  第四条

  土地权属公告应在公开媒体上刊登,同时在该房地产的出入口张贴,公告期为30日,公告费由申请人支付。

  第五条

  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经登记部门核实其房屋所有权与其土地使用权权属相符的,可办理换发房地产权证手续。

  第六条

  未经初始登记已核发房地产代用证的房地产,经登记部门核实,权属清楚的,可办理抵押、转移等其他相关房地产登记。

  第七条

  《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实施前在合法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合作建房或转让房地产的,按规定补交地价后,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八条

  购房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无法登记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购房者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登记。

  第九条

  已批准预售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地价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初始登记的,可为合法房地产买受人办理房地产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的地价进行追缴;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仍拖欠地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十条

  经市房改主管部门批复办理了房改手续但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安居房,按本规定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应提供市房改主管部门核实文件。

  第十一条

  纳入《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调整范围内处理的房地产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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