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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程施工合同,菁华8篇(完整)

时间:2023-02-17 12:15:03 浏览量:

标准工程施工合同1一、词语涵义1.词语涵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标准工程施工合同,菁华8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标准工程施工合同,菁华8篇(完整)

标准工程施工合同1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的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5)(6)(7)(8)(9)(10)(11)(12)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1 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的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方及时通知承包方。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 、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单位的指示

(1)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

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方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只从监理单位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方或承包方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函件

8.函件

8.1 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1)(2)(3)(4)(5)(6)(7)(8)(9)(10)(11)(12)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方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方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方。由于发包方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方按发包方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承包方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单位未在28天内批复承包方,则应视为监理单位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批复不免除承包方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 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交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单位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计修改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交承包方,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效力。设计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门或任何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方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方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方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方的保险人。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方不得将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转包。承包方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单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监理单位同意:

(1)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2)(3)(4)(5)(6)(7)(8)(9)(10)(11)(12)

11.2 发包方指定分包人

(1)发包方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方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时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应保证承包方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方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方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方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员

12.1 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告。

(2)承包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

13.承包方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方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按第

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

报告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的人员

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方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 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承包方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14.2 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抄送发包方。监理单位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方,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方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否则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6)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5.承包方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方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

15.2 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将〖5〗〖6〗〖7〗〖8〗〖9〗〖10〗〖11〗〖12〗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方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方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 承包方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方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方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 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方拟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方的施工设备。若承包方计划租赁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方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方或发包方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 场内道路

(1)发包方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单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 场外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单位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单位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方均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计划向发包方获取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方参考。此后,如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承包方还应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方延误开工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方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8.3 承包方延误进点

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可通知承包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8.4 完工日期

属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5】【6】【7】【8】【9】【10】【11】【12】

19.暂停施工

19.1 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单位许可的承包方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凡不属于第19.1款所列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方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9.3 监理单位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方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方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方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方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单位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内仍末给予承包方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单位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单位;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方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方在收到监理单位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方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工期延误

20.1 发包方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方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20.2 承包方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位,并在发出该通知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批。若发包方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同则应由发包方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方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方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方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方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方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

20.3 承包方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方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方提前工期

承包方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单位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方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向承包方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 发包方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方的赶工措施;

(3)发包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方的质量管理

承包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2.2 承包方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2.3 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单位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方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方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有必要时,监理单位可要求参加交货验收,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对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单位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方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方正式移交给承包方。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方负责;如属承包方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方负责。

23.2 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

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商定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时,承包方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

标准工程施工合同2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拆迁户(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需要,经规划部门和拆迁房屋主管机关批准,拆迁乙方现有住房。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围内共有_____________结构的住房__________幢__________间,共_____________*方米(原住房面积的数量,私有房屋以产权证标明自住的数量为准;租住公房以承租数量为准,单位公用房屋以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全部交给甲方拆除(乙方自行拆除的`,甲方应付给乙方拆除费)甲方负责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以前为乙方安排住房(拆除单位的公用房屋,一般由甲方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由其挖掘土地潜力自行迁建,或由甲方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区内进行迁建)__________*方米(安置房屋原则上不超过原住房面积,乙方原住房过宽或有出租的房屋,在对其安置时应适当压缩,但对压缩面积应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作价补偿;乙方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的,应按其家庭人口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条乙方应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以前搬往甲方安置的住房或周转房(或乙方自找的周转房),甲方于乙方搬迁后__________日内一次付给乙方搬迁费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在临时周转期间按下列情况给予补助: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自行找房周转,每人每月补助_____________元;

由乙方所在工作单位解决乙方周转房致使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_____________元;

乙方用甲方的简易房周转的,周转期间免收房租。简易周转房没有取暖装置的,取暖季节每人每月补助_____________元取暖费,并按规定补助增加的公共交通月票费用。房地产合同: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套__________间,__________层__________号,配有__________等装备。

第五条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__________等__________人一致签同意__________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件上签。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第六条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__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单位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和迁建用地,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偿付__________元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合同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由甲方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第七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_份,交__________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建委、计委______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建设(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拆迁户(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标准工程施工合同3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

三、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四、工程内容

五、工程造价

本工程合同预算价为_________元。双方自正式签订协议日期起,甲方应按工程总造价一次性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_________元,在进行开工时再付工程预付款_________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决算书结清,金额多退少补。

六、双方责任

1、在施工前,由甲方负责会同乙方、设计单位对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概算书进行会审,经会审后工程施工图及工程设计概算书,作为今后施工和编制施工图预算书的唯一依据。

2、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编制的工程施工图预算进行会审,会审后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书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唯一的依据。

3、乙方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甲方对施工工地必须提供方便,并有专人负责,做好施工质量监督及隐蔽工程验收。

4、乙方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应会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问题应由乙方负责。

5、施工设备及材料由乙方材料仓库运到工地的运输费已包括在决算书内。

七、双方-致同意于工程委托合同签订甲方土建设验收合格后_________月内完工,工程如缓期,所造成停工窝工以及返工等损失,由乙方负责。

八、安全质量措施费,250kYA及以下为伍百元,315kVA及以上为壹仟元,1000kVA及以上为_________(大写)元。变压器油化试验费每台_________(大写)元。设备运输采保费按行业规定以设备费的%计取,设计费按勘察设计费用规定收取,变压器验收费按2元/KVA计取(编入决算书)。

九、设备材料供应办法,为了工程进度,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甲方委托乙方供应,工程设备材料需具备合格证(编入决算书)。

十、在工程竣工前五天,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验收,不得无故拖延。

十一、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效用。

十三、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日起生效,竣工结算后,同时失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表:_________ 委托代表: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帐 号:

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时间: _________年___月___

协议签订地: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_________

标准工程施工合同4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委托将工,为明确双方责任,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按期完成工程任务,双方同意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工程地点:

二、承包项目范围:

1、承包范围:变压器SCB9-400KVA及电缆敷设安装工程、户外路面破复及夯实、高压电缆沟恢复、电缆保护管安装、变压器安装及检测、外线高压电力电缆敷设及检测、高压成套配电柜供应、安装、低压成套配电柜供应安装、配电房设备基础施工、等电位和防雷装置施工及检测、电缆终端头安装安装工程。详细内容见预算书(工程编号: ),经乙方盖章、签字为准。 最终方案工程量以供电局意见为准。

2、预算书应作为附件附在合同后,该预算书还应经甲方确认,签字为准。

三、 承包方式和工程造价:

1、本工程无预付款。 包工包料大包干。即本工程包人工、包辅材、包机械、包运输、包二次搬运、包安装、包系统调试、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风险费用、包竣工资料、包验收、包工完场清、包报装、包图纸方案设计及审核等供电局一切费用,不再追加任何费用。

2、本工程根据国家有关定额收费标准及双方协定进行收费,工程合同定价(含税价)为人民币 ¥ 元,大写元整。最终能优惠的合同价(含税价)。

四、付款方式:

主设备进场后三天内,经甲方现场工程师签字认可。甲方支付工程款为合同总价的给乙方,即¥ ;工程完成并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通电后七天内,甲方支付工程款到合同总价的给乙方,即¥ ;质保金即¥ ,质保期满二年后七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工程期限:

工程报装经东莞供电局审批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工程及通电(雨天和特殊情况除外)。

六、工程验收标准:

适用本合同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

(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

( 2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82)

(3)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 45-82)

(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

(5)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 (GBJ 54-83)

(6)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J 133-90)

(7)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9)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94)

本工程质量由甲方专业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和评定,当乙方对工程质量、数量验收评定有异议时,可申请工程主管质监部门确认。准,乙方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并承担工程总价的 以供电部门验收及通电为标准。

七、施工管理规范: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管理法规,适用本合同的管理法规名称: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88)

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86)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DL409-91)

5、广东省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八、 双方责任:

1、 甲方权利和责任:

(1) 甲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合法报装资料,并按时按进度支付工程款项。

(2) 委托专职现场代表( ),检查、监督工程质量;处理施工中的设计、变更,签订等工作。

(3) 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如水、电及清理土建现场)。及完整的配电房(如电缆沟、土建、照明、门窗等)。

(4) 自合同签订后四十日内提供配电房的土建工程(包括建房、电缆沟等设施),如配电房推迟,则工期顺延。

(5) 如因甲方滞后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停工待料延误工期,由甲方负责,工期顺延。

(6)、当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出批评及限期整改要求,乙方 仍不听劝阻影响工地正常施工及管理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清理乙方出场,已完成的工程量按70﹪结算,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照价赔偿。

(1)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不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施工;

(3)拒不服从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施工;

(4)其他违约行为。

2、乙方权利和责任:

(1) 负责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施工图纸及国家电力部门验收规范,保证施工质量并验收合格。

(2) 查阅施工图纸,提出施工方案,按时完成工期。

(3) 确保施工安全,并负安全责任。

(4) 工程在质保期内,质量因乙方问题,由乙方无偿维护;如因甲方人为或其它因素造成质量问题,则由甲方自行负责,也可由乙方有偿维护。

(5)、质量保证期二年,产品终身跟踪服务。

(6)、负责承包的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负责该工程资料整理工作,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必须立即停工,并返工达到标准和承担因此所发生的费用,若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7)、负责承包范围内的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意识和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8)、负责维护和保持现场清洁卫生,保证道路畅通,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和工地现场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9)、负责工完场清,在乙方承包范围内应清而未清的,如由甲方派人清理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在竣工验收后

(11)、乙方必须遵守《劳动法》规定,安排进场的员工必须购买工伤保险及意外保险;身体健康,有必要时进行体检,对患有慢性病和传染病的人员禁止进场,同时特种工种的要持证上岗,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合同,若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甲方未全额付清合同款之前,本合同所述设备所有权仍属乙方。如工程竣工后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催收并应向甲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按天计算,其标准为所欠款项的千分之一。

(3)、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不得再对合同内容进行分包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在合同签订后,若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内容,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设备(产品)品牌和要求进货,否则,必须无条件按合同的约定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按合同规定的设备(产品)价款的10﹪进行罚款;

(6)、工期每延迟一天或竣工验收合格十天内乙方不能交齐竣工资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于每天担合同标的30﹪的违约金,已完工的工程量按50﹪结算

(7)、违约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十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对方进一步补充理由和证据,如违约在十天内未予答复,视为认可该项索赔。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补充协议

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验收送电手续按东莞市供电局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本合同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及付清全部工程款后,本合同终止,但保修条款继续有效。

十四、本公司拒收壹仟元以上现金及无抬头支票。

十五、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标准工程施工合同5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国家《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自愿、诚信互惠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志丹人事劳动局办公楼

工程地点:志丹城内

工程规模:框架结构 层( ),建筑面积约5227*米。

二:承包范围

1、志丹县劳动人事局办公楼全部土建工程(至建筑物外墙皮)。注明:地下室层高 一、五层层高。二、三、四层层高。

2、除弱电、自喷系统、消防系统及电梯设备安装以外的安装工程,给排水安装工程不包卫生洁具。

3、图纸以内的工程:内外墙毛墙毛地(卫生间的墙地砖全做),外墙全部涂料。

4、图纸以外工程以实结算。

三、承包方式

根据乙方承包范围所含工程量,采用每*方米造价 承包方式承包,所有材料价格结算时,以市场实际价格调整。

四、工期

从20__年7月10日至20__年8月30日。

主体工程必须于20__年完成。

工期延误的认定和处理

1、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顺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不具备开工条件,而要求乙方进场;

(2)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图纸并组织图纸交底;

(3)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延误10日不实施处罚,超过10日每超一天罚5000元,每提前一天按工程量总造价的4﹪奖励给乙方。

3、甲乙双方均无过失和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经济损失。

⑴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行为;

(2)连续发生停水、停电、下雨,按实际天数顺延,一周内累计停水、停电、下雨,时间按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分解天数予以顺延。

五、合同保证约定

1、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实施,双方约定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合同保证金30万元,合同签订10日内甲方退回给乙方30万元保证金。

2、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增加,以甲、乙双方及监理审定的工程量签证为依据进行结算。

七、工程款支付

1、开工付工程总造价的30﹪,作为工程的启动资金。

2、工程款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预付。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100﹪

八、工程质量标准与验收

(一)、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工程验收标准

(二)、验收要求

十、保修义务约定

保修义务与约定按国家规定与要求执行。保修金随房屋验收合格后一并交于物业管理,一年后退还乙方。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双方均有权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十二、合同的解决

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款项结清后自行终止。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标准工程施工合同6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旋挖桩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郧县金色港湾小区

二、工程地点: 郧县城关镇

三、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根据郧县金色港湾小区和相关文件要求及施工工艺所要求的施工内容及施工需要配合的辅助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旋挖钻机钻孔施工、清理孔渣、孔内抽排水、混凝土浇筑、安全设施搭拆措施等。直至按图纸要求符合孔桩下一施工条件为止。(含塔吊承台挖土方、浇混泥土、但不计工程量)

单价包含旋挖钻机机械的安拆费、油费、钻孔、维修、保养。

四、计价方式:1m(含1m)以上直径孔桩,按照375元/立方计价,

米直径孔桩,按照260元/m计价(甲方保证不低于35根)。

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已包含承包范围内所有规定

的内容。包含与此项工作有关的人工费、机械费、拆卸、磨损、维修、燃油费,现场管理费、赶工措施费、安全保险费、清渣费(孔渣必须清理干净)、以及其他不可预见费、利润。还包含配合此项作业有关的所有机具使用费主要包括(空压机、电动葫芦、抽水机、凿岩机、

风镐)等但不限于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任何因素调整合同单价。

工程量:以设计施工图纸为准,根据实际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为准,经项目部、合约部、工程部、监理各方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不含扩大头)。塌孔重钻孔桩不重复计算工程量。

五、合同工期:

1、总工期为天。自月月日止全部完工。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乙方应采取加班或增加设备、人员等措施,都不得延误甲方规定的具体完工时间,否则造成甲方工程进度的滞后,按1000元/天处以罚款。若甲方原因影响工期由甲方负责。遇不可抗拒因素(如下雨,塌孔等)工期延顺,春节休假工期扣除。

2、具体以甲方实际通知时间为准。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天内乙方必须将机械设备,及人员送到需要施工的现场。每延迟1天按1000元/次罚款,并承担给甲方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六、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按甲方及项目部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核定单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施工。

2、本协议工程内容的工程质量为优质标准。若单项工程一次交验达不到合格标准,乙方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合格为止。

3、甲方配合乙方协调外部关系如:验桩、商砼、钢筋工等配合施工。

4、砼体积:乙方必须按实际孔桩尺寸计算,并负责浇至甲方指定的标高。砼超量部分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5、若由于乙方浇筑混凝土时不按规范违规操作,造成孔桩报废情况,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采取措施保证孔桩合格。

七、施工工具:

所有工具、机具均由乙方运输到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结算方式:

1、 按进度付款,甲方每个星期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所有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四个月内付清。乙方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因乙方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等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必须追究乙方由此损坏甲方形象的一切损失。

2、 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费用(包括材料、机械、人工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甲方将从乙方的人工费中扣除。

九、安全管理:

1、 安全目标:确保不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工地和公司安全制度执行,乙方应按照十堰市有关部门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等工作。

2、 安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在确保安全施工的条件下,听从甲方监理及指导人员安排。若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十、其它:

乙方在工期质量、安全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按经确认乙方完成工程量的50%给乙方结账。

2、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业主、监理管理人员的检查、指导和监督;文明施工,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3、甲方向乙方提供成孔桩口遮盖的防护材料,因甲方不能及时提供和不及时检桩由此造成的事故由甲方承担,乙方不遮盖出现事故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进度计划、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进行有计划有方案的合理施工。

5、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之时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标准工程施工合同7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等、自愿、公*和诚信的原则,就防水工程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一、甲方所做防水位置,总计 。

二、乙方所用材料名称工包料 ,包工包料总工程量按实际计算。

三、乙方对甲方的保修承诺,包修总计 年。

四、保修期:在包修期内出现漏水,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在48小时内为甲方处理,不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

五、付款方式:在工程完工后,甲方验收后一次性付清总工程款。

六、安全责任:高空作业,乙方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如出现安全事故,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工程施工合同8

发包方:

承包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发承包双方友好协商,就石佛营住宅小区防水工程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内容:石佛营住宅小区地下室底板、顶板、外墙SBSⅡ型3+3

二、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发包方只提供防水卷材)

三、质量要求:合格,如承包方未达到此标准,按结算总价下浮10%结算。

四、工期:

开工日期: 年6月9日,完工日期:由项目部具体安排。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暂估:110500元

暂估:壹拾壹万零伍佰元整(大写)

2、不分部位执行综合单价元/M2(SBSⅡ型3+3卷材防水)包定,其工程量按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规则结算。

3、合同价款中含:①本工程服务的全部用工及所有零工。②发包方服务的不超过承包总价千分之三的义务工(义务工指本合同承包范围以外发生的为发包方服务的客活及其它零星用工) ③材料倒运、脚手架搭拆、冬雨季施工、文明施工、竣工清理、渣土倒运、除发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

以外的工机具费、施工中应计取的全部费用、各种施工风险。

4、合同承包内容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总价款的6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总价的75%;余25%保修款,保修期五年,每年付5%。

六、安全文明施工

1、 发承包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2、承包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对于违反安全文明施工,不按规范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及违反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和制度的行为,发包方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作业,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罚款单由项目经理签字即可生效。

4、承包方配备专职防火巡视员进行检查防水作业的消防工作。

七、发包方责任

1、在施工前向承包方进行技术交底,并协助承包方解决住宿问题。

2、配备质检员,检验承包方的施工质量,并协助承包方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3、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监督检查承包方工作,每天对施工质量检查验收。

八、承包方责任

1、因承包方人力组织不利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有权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委托他人施工,并按合同单价的150%计算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2、现场发生的经济洽商需由发包方主管工长、项目经理及项目经营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入结算。

3、因承包方原因未履行完合同,未付的工程款全部扣除,由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4、生活区食堂内所用冰箱、电蒸箱等电气用品发生的电费(1元/度)由承包方承担,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5、必须服从发包方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部规定制度。否则根据规定给与适当的经济处罚,如承包方各项工作成绩突出可给与适当奖励,罚款和奖励由发包方项目经理签认即可生效。

6、承包方进场前必须做到证件(暂住证、健康证、就业证等)齐全、统一着装、床上四件套(床单、被罩、枕罩、枕巾)统一,若未达到要求需发包方协助办理的,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结算价中扣除。

7、必须体制健全,各工种配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否则发包方将责令其无条件退场并承担所有损失。

8、施工中各种材料、机具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使用的周转材料回收时以发包方设备库验收标准为准,损坏要赔偿。

9、承包方进场五日内须与发包方签订“机械设备、工具、材料使用协议”、“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协议书。

10、按照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每迟后一天罚款1000元,依此累计(以发包方项目经理签认单据为准)。

11、发包方只提供SBS防水卷材,所用其它材料、机具、机械均由承包方自备。

12、本合同单价中已综合考虑了现有的作业面及施工条件的缺陷性修补,施工时不再作任何调整。

九、本合同一式陆份,发承包双方各持叁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各条款履行完时自动失效。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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