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涉药单位诚信管理崭行规定1 第一条为强化涉药单位及药学技术人员的诚信意识,促进公*竞争、规范有序市场环境的形成,依据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涉药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宁夏*自治区涉药单位诚信管理崭行规定,菁选3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宁夏*自治区涉药单位诚信管理崭行规定1
第一条 为强化涉药单位及药学技术人员的诚信意识,促进公*竞争、规范有序市场环境的形成,依据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药单位是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合法单位,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药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
第三条 诚信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管理相对人在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或违反法律法规情况信息的采集、记录及信用等级的评定,并根据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信用等级的评定及采取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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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分别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规定第 八条的职责分工进行。
第十三条 管理相对人良好信用评定分级标准:
(一)管理相对人在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扣减分数的,可评定为三级良好信用单位;
(二)管理相对人连续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扣减分数的,可评定为二级良好信用单位;
(三)管理相对人连续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扣减分数的,可评定为一级良好信用单位。
第十四条 管理相对人不良信用评定分级标准:
对管理相对人不良信用的评定实行年度千分制评定。
(一)被扣减分值在150分以下的,评定为信用警告单位;
(二)被扣减分值在150分(含150分)至250分之间的,评定为不良信用单位;
(三)被扣减分值在250分(含250分)以上的,评定为严重不良信用单位。
第十五条 对执业药师和从业药师、药师的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只记录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划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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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规定,采集、记录、公示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故意将虚假信息录入管理相对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二)违反本规定,对管理相对人提出的合理更正要求不予更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