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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网4篇

时间:2023-04-30 11:10:03 浏览量:

篇一: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2022)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6.01?

  【字

  号】张政通〔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张政通〔2022〕2号

  为规范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改善通行条件,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办理合法牌证,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信号,服从交通民警指挥。城市道路严禁车辆乱停、乱行、乱鸣、闯灯越线、逆向行驶、违法掉头、违法变道、争道抢行,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二轮电动车必须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吸食、注射管制麻醉药品驾驶车辆,严禁违法改装改型车辆,严禁不按规定装载沿街撒落建筑材料和渣土,严禁非法载客营运。

  二、澧水河北岸老城区道路(即子午路、崇文路、迎宾路、回龙路、解放路、人民路、滨河路、古庸路、教场路、北正街、南正街)和大桥路、南庄路、澧兰路澧兰桥至木龙滩大桥段

  6时至21时禁止工程车、渣土车、大型货运车、拖拉机通行;除上述区域以外,永定大道、永昌路、澧兰路、官黎路、高远路、月亮湾路、孟坪路6时至9时及16时至20时禁止工程车、渣土车通行。因应急抢险救灾执法等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须书面申请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批准核发《通行证》。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其严格把关、严格监管,并将此类交通违法车辆及时移送属地交警部门查处。

  三、线路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和区域行驶;正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摩托车、二轮电动车应当在道路最右侧机动车道靠边行驶。

  四、公共汽车必须按照规定站台、站点靠边停靠上下乘客,并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出租车应当即停即走(临时上下客不超过3分钟),严禁逆向揽客,禁止在路口50米范围内停靠上下乘客。

  五、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严禁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通行;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者地下通道通行,不得穿越绿化带、翻越隔离设施,不得逆向招呼出租车,不得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通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必须遵守交通信号。

  六、严格贯彻实施《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依法配建停车设施,已改作他用的必须恢复停车功能,同时利用背街小巷、现有土地或者空间资源扩展停车设施。市中心城区室内和露天停车场所、临街单位院落实行有偿停车。

  七、城市道路不得非法占用,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实施非法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妨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

  八、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完善交通标志设施,开展文明交通行动,实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制度。

  九、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张政通〔2014〕4号)同时废止。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篇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2.29?

  【字

  号】张政办函[2008]51号

  【施行日期】2008.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张政办函〔2008〕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办理

  (一)办事依据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2.《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张政发〔2006〕1号)。

  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函〔2007〕117号)。

  5.《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办理工作和提高市政府会议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张政办函〔2005〕192号)。

  6.《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

  (二)办事职责

  由秘书一科负责审核、传批、印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

  (三)办事条件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符合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四)办事程序

  1.由秘书一科统一签收、登记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代拟文稿及其电子文本。代拟文稿应附上起草说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有关部门(单位)会签意见[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能时],并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上报,其中规范性文件文稿须有市政府法制办签署的审核意见。

  2.由秘书一科核稿,如有必要,先转有关业务科室核稿。

  3.呈有关领导签批。

  4.由秘书一科确定公文文号,核定发送范围、印制份数。

  5.由秘书一科按核定的份数印制公文,协同主办部门(单位)按核定的发文单位寄发文件。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程序办文。

  2.依法依规审核文稿。

  3.不得向外泄露领导批示内容和公文中所涉及的秘密事项。

  4.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六)办事结果

  1.文件由秘书一科协同主办部门(单位)按核定的发文单位和份数发出。

  2.不能发文的,由秘书一科或有关业务科室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情况。

  3.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密级文件除外)及时在市政府办公室等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

  二、请示性公文、报告办理

  (一)办事依据

  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2.《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张政发〔2006〕1号)。

  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函〔2007〕117号)。

  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办理工作和提高市政府会议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张政办函〔2005〕192号)。

  (二)办事职责

  由秘书一科协同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对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各类请示性公文、报告进行登记、呈送、转办、催办等。

  (三)办事条件

  1.符合上行文行文规则。

  2.符合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权限。

  3.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

  (四)办事程序

  1.秘书一科协同有关业务科室受理市直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报告。

  2.呈有关领导批示。

  3.根据领导批示转有关部门(单位)承办。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程序办理。

  2.不得向外泄露领导批示内容和公文中所涉及的秘密事项。

  3.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六)办事结果

  1.采取行文、电话或退还原(批)件等形式予以答复。

  2.转有关部门(单位)承办的公文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答复。

  三、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管理

  (一)办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1〕26号)。

  (二)办事职责

  由秘书一科负责保管、使用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章。

  (三)办事条件

  使用市政府印章,必须经市政府领导签字同意;使用市政府办公室印章,必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签字同意。

  (四)办事程序

  由秘书一科依据领导同意的批示件使用印章。领导批示的原件应当存档。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办事。

  2.不得向外泄露所用印文件中领导的批示和内容。

  3.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六)办事结果

  用印安全、准确。

  四、全市性会议审批

  (一)办事依据

  1.《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张政发〔2006〕1号)。

  2.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简会议和会议定点召开的规定和要求。

  (二)办事职责

  由秘书二科负责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对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以及会议召开时间、会期、与会人员和人数等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送有关领导审批。

  (三)办事条件

  1.符合有关精简会议的规定。

  2.申报单位申报的会议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3.符合会议定点召开的要求。

  (四)办事程序

  1.会议申报单位事先拟定具体方案向市政府书面请示,并提前10天送交秘书二科。

  2.由秘书二科提出审核意见。

  3.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审批。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放宽标准。

  2.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六)办事结果

  经审批后,对同意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秘书一科核发会议通知。对不同意召开的会议,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情况。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3.《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5.《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湘协发〔2005〕9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1号)。

  7.《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张政发〔2006〕1号)。

  8.《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张政办函〔2004〕162号)。

  (二)办事职责

  由督查室具体负责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交办、催办、督办、检查、总结等工作。

  (三)办事条件

  建议和提案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办事程序

  1.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期间,由督查室参与市人大会议议案组和市政协会议提案组工作,收集、登记、注批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

  2.将市人大代表建议交相关单位办理。市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交相关单位办理。

  3.督促各承办单位按时限和要求答复市人大代表或市政协委员。

  4.向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发出《建议提案办理征求意见表》,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表示不满意的答复件,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办理建议和提案。

  2.因条件限制暂时办不到的,认真向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解释。

  3.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六)办事结果

  每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书面汇报。市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将提案办理情况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汇报。

  六、市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涉港澳台活动审批

  (一)办事依据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张政发〔2006〕1号)。

  (二)办事职责

  由社会发展科协同有关科室负责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市政府领导会见、宴请重要外宾、海外侨胞、港澳侨胞、港澳台客人以及出席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活动的报批工作,包括受理、呈批和回复,负责审查出席上述活动的领导的讲话稿、安排联络等后续礼宾服务。

  (三)办事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市政府领导拟会见的来宾身份、人数、来访目的、活动日程准确,信誉或资

  信情况真实可靠;市政府领导拟出席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场地、经费及各项组织工作已落实。

  3.符合上级机关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四)办事程序

  1.外事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涉港澳台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市外事侨办办公室和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归口审核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活动申报意见。

  2.由社会发展科协同有关科室受理后报协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批,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回复。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报批,不得规避程序。

  2.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六)办事结果

  由社会发展科协同有关科室负责将审批结果回复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或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并负责做好市政府领导出席上述活动的服务工作。

篇三: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张家界政府公众信息网《市长信箱》群众来信办理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15?

  【字

  号】张政办函[2007]6号

  【施行日期】2007.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张家界政府公众信息网《市长信箱》群众来信办理情况的通报

  (张政办函[200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

  自《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张家界政府公众信息网<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的通知》(张政办函[2005]220号)下发以来,张家界政府公众信息网《市长信箱》(以下简称《市长信箱》)群众来信办理运转基本正常。大多数责任单位在接到《市长信箱》管理员转办的通知后,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办理(处理)相关事项并反馈给《市长信箱》,解决了不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收到了较好效果。但是,仍有一些单位对《市长信箱》群众来信办理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在群众中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截至2006年12月31日,《市长信箱》共收到群众有效待办信件108件,已由相关单位及时办理并回复的73件,正在办理之中的9件,没有办理和回复的26件。具体情况见附件。

  《市长信箱》是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向市长反映各方面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和

  建议的便捷窗口,是政府及其部门与群众双向沟通的重要渠道。随着民主政治和政务公开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参政议政的自觉意识不断增强,《市长信箱》愈来愈发挥出其独特的作用。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张政办函[2005]220号文件要求,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认真负责地做好《市长信箱》群众来信办理工作。今后,凡是对《市长信箱》群众来信办理不力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依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市长信箱》群众来信办理回复情况统计表

  收到待办

  单

  位

  信件数

  回复数

  办理中

  回复数

  已办理

  正

  在

  未办理

  备

  注

  市

  直

  合

  计

  715381市政府办公室

  及驻张单位

  市信息化办

  市人事局

  市委组织部

  32111111515直接回复

  市劳动保障局

  321市卫生局

  211市交警支队

  31市物价局

  22市民政局

  11市旅游局

  1082市工商局

  22市电广宽带网络1公司

  市国土资源局

  11市畜牧水产局

  11市运管局

  11市城管局

  33市规划局

  31市建设局

  市房管局

  11市移动公司

  11市招商局

  市住房公积金中1心

  市教育局

  211市人口计生委

  11市委政研室

  市残联

  市治违办

  市环保局

  11市公安局

  22市水利局

  11市文化局

  市林业局

  11收到待办

  单位(区县)

  信件数

  已办理

  回复数

  正

  在

  未办理

  备

  注

  办理中

  回复数

  合

  计

  永

  定

  区信访局

  区政府办公室

  16111111区委宣传部

  区

  区卫生局

  43区规划局

  11区教育局

  11区文化局

  11区公安分局

  32区林业局

  11区纪委

  大桥街道办事处

  慈

  合

  计

  62县政府办公室

  利

  县委政法委

  县

  县教育局

  11县交通局

  县民政局

  县工商局

  合

  计

  52桑植县

  县政府办公室

  县安全监管局

  11县卫生局

  11武陵源

  合

  计

  95区法院

  11区

  区公安分局

  53区旅游局

  张管处

  11其飞虎公司

  它

  总

  计

  10873926

篇四: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张家界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04?

  【字

  号】张政办发[2008]6号

  【施行日期】2008.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张家界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市交通局制定的《张家界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四日

  张家界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市交通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发改委、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的《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以及湖南省交通厅印发的《湖南省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包括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和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工程。

  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农村公路通畅工程:乡镇通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国、省、县、乡道到建制村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块石路面、片石灌浆路面等。

  农村公路通达工程: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

  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工程:县、乡道或村道上的渡口改造建设,包括渡改永久性桥梁、渡改人行桥、渡口码头改造等。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县乡为主,分步实施,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严格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公路建设应尽量利用原有道路,不占或少占耕地,少拆迁;如确需占用土地的,可通过村民“一事一议”内部调整。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市政府与市直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年度对市直各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进行目标考核;区县政府也应与区县相关责任单位以及乡镇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目标考核。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发改、财政、交通、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环保、扶贫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决定、协调和解决全市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村公路办),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市农村公路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日常管理,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制定建设工程技术政策,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由市扶贫办具体组织实施。其具体建设管理办法由市扶贫办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发改委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前期工作管理、计划衔接与下达。市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及时调拨与监督管理,确保从财政渠道拨付的国省补助资金及时到位,以及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筹集。市交通局负责工程指导、协调、监督,会同市发改委进行计划衔接与下达,确保从交通渠道拨付的国省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线路管辖权限具体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进度、质量、施工安全等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条

  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管理环境。

  第十一条

  区县政府应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考核、协调、监督、自筹资金落实等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

  县到乡镇公路和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区县政府成立本行政区域内县到乡镇公路和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业

  主),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到乡镇公路和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施工安全负责。项目法人(业主)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项目法人(业主)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的项目业主具体由区县农村公路办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可以由项目所在乡镇或受益行政村来担任,也可以由区县交通局具体组织实施。项目业主具体负责施工管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自筹资金落实到位等工作。区县交通局负责项目的计划编制、设计审批、施工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和工程交(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注重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切实保护耕地。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四条

  县到乡镇公路技术标准不低于四级,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得小于22厘米,强度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粒料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粒料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个别特殊路段(路基改造工程量大,交通量又较小)经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通畅工程中的县、乡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水泥稳定粒料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或其它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粒料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个别项目达不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的,区县交通局应提出降低技术标准的申请,待省、市批准后按降低后的技术标准执行。

  农村公路通畅工程中的村道应尽量利用老线进行建设,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得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密实度、平整度的要求;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5厘米,并铺设厚度不小于18厘米的水泥稳定粒料类基层;块石路面和片石灌浆路面厚度不小于20厘米,并要求原路面平整,块片石摆放整齐平整,水泥砂浆浇灌饱满。路面宽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米设置一处长20米(两端接5米长的过渡段),路面全幅宽6米的错车道。个别特殊路段由于路基改造工程和拆迁任务较大、交通量又较小的局部路基宽度达不到4.5米、路面宽度达不到3.5米的,区县交通局提出降低技术标准的申请,经省、市批准同意后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标准按照《湖南省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工程应满足以下技术标准:

  (一)永久性桥梁建设:原则上桥面宽应与线路路基同宽,且不应低于6.5米,荷载等级不应低于公路-Ⅱ级。

  (二)人行桥建设:人行桥宽度不应低于3.5米。

  (三)码头改造:码头单边长度不应少于100米,宽度不应少于6.5米,实施水泥砼硬化,标号在C30以上,厚度不应少于24cm。

  (四)在通航河流上的临、跨河建筑物应满足国家有关通航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个别特殊地段项目确需适当降低建设标准的,必须先报省、市批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桥涵设置应满足公路排水和农田排灌的需要(桥涵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排水不良的地段和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努力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

  农村公路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和学校、人口集中地等地段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在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以引导行车,利于行车安全。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技术标准,为实现村村通客班车创造有利条件。如果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将按规定扣减国家、省、市的补助资金。

  第四章

  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县到乡镇公路、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规划按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编制的规划执行;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工程建设规划按省交通厅编制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区县发改部门报市发改委,再由市发改委打捆向省发改委申报。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工程中的大、中型桥梁项目须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区县发改部门批复。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年度计划根据通畅五年规划及通畅率目标,按照省下达的控制指标编制。由区县交通局、发改局编制年度建议计划报市交通局和市发改委,同时抄报市农村公路办,经市农村公路办汇总、初审后,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发改委联合审核后报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同时抄报省农村公路办和省公路局。县到乡镇公路、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年度计划按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文件执行。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工程年度计划按省交通厅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县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纳入国家及省、市五年建设规划;

  (二)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计划优先安排县、乡道,重点是

  从乡镇所在地连接3个及以上行政村的唯一出口路的县、乡、村道建设。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交通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年度计划的安排,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全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遵照执行。由市农村公路办年初根据各区县项目的启动和自筹资金到位等情况,及时会同计划下达部门对区县间的年度计划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区县要求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并经原计划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按调整计划执行。

  第五章

  设计与招投标

  第二十六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简易设计,但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工程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但大型桥梁应采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设计。

  第二十七条

  县到乡镇公路及其大桥、隧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在完成外业勘察后,由项目业主申请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技术专家组对外业成果进行验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原专家组进行评审,设计单位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组复审后向项目业主出具专家审查意见,项目业主将设计文件和审查意见报市交通局审批,并报省、市农村公路办备案。

  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设计文件由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编制,设计资料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图,路线纵断面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预算等,由区县交通局审批,批复文件报市县乡公路管理处汇总后统一报市交通局备案,市交通局将备案情况和项目明细表汇总报省农村公路办备查。

  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工程中,桥梁工程项目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工程项目设计可由区县政府或区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设计文件由市交通局审批(其中大桥在批复前,须报省交通厅核准),大中型桥梁项目设计批复文件报省交通厅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工程设计的,应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及时报送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应合理选择路面结构,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坚持就地取材、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

  县到乡镇公路及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路面面层原则上应采用水泥混凝土,基层宜为水泥稳定类结构。县到乡镇公路采用沥青面层的必须采用机械拌和法施工,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采用沥青面层的可采用层铺法施工。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交通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相应的招标文件范本,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三十条

  县到乡镇公路、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必须实行招标,一般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但对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大桥,评标采用“综合评审法”。

  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必须实行招标,未达到招标条件的,可以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监理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建设监理任务,工程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监理资格。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施工单位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除通畅工程外都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市交通局要制定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格审查办法,对参与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和承包人进行必要的施工资格审查,确定其是否具备承担相应施工任务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施工许可制度。县到乡镇公路、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工程中渡改桥工程及其他大中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向市交通局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通畅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报经项目所在区县交通局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湖南省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责任卡,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并努力达到优良标准。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管理,主动接受市、区县质量监督部门和社会及群众的质量监督。

  第三十五条

  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张家界分站(以下简称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分站)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县交通局组织成立区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小组,在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分站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同时,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采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第三十六条

  县到乡镇公路,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工程中大中型渡改桥项目及其他大中型桥梁、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分站负责质量监督。项目业主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分站申请质量监督。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分站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工程质量监督书》。

  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及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各区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小组负责质量监督。项目业主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各区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小

  组申请质量监督。区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小组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工程质量监督书》。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项目路面施工现场设立公示标牌并注明:项目名称、建设里程、工期、路面宽度、厚度、施工单位名称或承包人姓名、工程监理人员和质量监督单位及质量监督人员、举报电话等;必须在搅拌场设立混凝土配合比公示牌,注明混凝土的理论配合比和实际配合比、各级质量监督人员和举报电话等。

  第三十八条

  水泥路面施工在砼初凝后终凝前,在建设项目的起讫点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沥青路面每个项目用白色磁块拼出建设时间,再用压实机械碾压成型于路面面层,以备省、市检查考核。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范施工。沥青路面施工期间最低气温必须在10摄氏度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要尽量避开雨季和冷冻天气,其施工期间最低气温必须在5摄氏度以上。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路段的交通管理,文明施工,保证过往车辆通行。对施工期间必须封闭交通路段的,建设单位应报请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可行的绕行方案并及时发布公告。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日常检查、督促。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要严格按合同与招标文件要求落实承包人的承诺。要求承包人建立工地实验室,搞好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各地的气候条件,科学合理安排工期。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常驻工地,项目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未经监理与业主同意,不能调换主要施工人员。如发现承包人不能按投标承诺执行工程进度,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业主、监理应及时提出整改,再次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合同,发现施工企业有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规分包,应按规定终止合同。

  第四十二条

  承担县到乡镇公路及其他大中型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

  建立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保障措施,每道工序完工后,必须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复检。只有在复检合格、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三条

  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项目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严格区分责任,并向市、区县交通局和市农村公路办、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分站报告情况。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以上。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返还。

  第四十五条

  项目业主必须加强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各区县应结合工程实际,建立安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各区县交通局应坚持每月进行工程质量、安全、保畅等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在每月23日将当月的工程进度情况、资金投入和到位情况及考核检查情况报送市农村公路办,市农村公路办每月25日汇总上报省农村公路办。

  第七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市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应为农村公路建设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好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工程造价。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家、省对县到乡镇公路、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工程、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实行定额补助,对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具体补助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按每公里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对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进行补助。

  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特别要加大对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扶持力度。

  区县财政应根据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预算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切实用好“一事一议”政策,积极争取社会多方筹资,解决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问题。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和个人捐助,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捐资建设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制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三杆”迁移,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由相关部门自行迁建。对超过220千伏的电力杆线,由区县政府和电力部门协商,可适当补助材料费。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五十条

  各区县应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按时拨付建设资金。除县到乡镇公路仍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外,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工程国省补助资金和市配套资金将根据资金到位情况,采取先预拨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工程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办法。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启动资金的预拨比例为40%,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工程的预拨比例为60%。对于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力度大、当年完成里程数量多的区县,市在下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在目标考核方面给予奖励。对于农村公路建设措施不力、自筹资金不到位、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目标的区县,市将在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安排时,核减其相应的建设规模和资金,并将单位目标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应按照规定的资金渠道,根据核实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在5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区县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专

  户。

  区县配套资金应在每年6月份前拨付到区县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专户,提前启动当年的建设项目。拨入区县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专户的资金,区县农村公路办在收到款项后应按工程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用款单位。

  第五十二条

  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全部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涉及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检测、工程管理等相关费用应由区县配套解决。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要分级设立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流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省市补助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但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审查费用。

  第五十五条

  项目业主要及时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受益群众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五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其中: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中的大中型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由市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其他农村公路项目由区县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市交通局会同市农村公路办以区县为单位,在对区县验收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及时报请省农村公路办进行核查。对于

  省、市验收或核查中,认定为不合格工程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相应核减国省补助资金和市财政配套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均应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归档,竣工验收后的竣工文件资料移交接养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五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区县交通局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并上报市交通局。

  第五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日常养护工作交由原管养单位负责。管养机制不健全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按公路管理权限,指导管养单位建立和完善管养机制。

  第六十条

  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正式开放交通。

  第九章

  目标考核与奖惩措施

  第六十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区县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市农村公路办将制定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六十二条

  市农村公路办根据考核目标,定期对各区县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好的单位及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给予司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各区县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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