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论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16?12(上)◆法制园地,然而却由于各种左的错误而使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不但没有发展下去反而被消失殆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财富的增加,而且也带来了各种自然环境污染和侵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频频发生。经过诸多学者经过不断努力和不断争取,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案终于规定了民事诉讼公益制度。当然这代表了我国正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规定得比较原则从而不具有可操作性。从实践基础的角度来看,我国确实存在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从而解决纠纷案件的现状。据有关统计,1965年黑龙江的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就达到55件,公益诉讼制度主要涉及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所以只有环境保护机关和消费者协会能够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尽管环境保护机关和消费者协会能够更好地保护公共利
篇二:论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对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思考
3714794755.doc对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兼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和诉讼程序
黄世斌
谢定才
杨海燕1摘
要: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本文从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分析了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关键词:环境保护
公益诉讼
制度构建
检察机关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黄世斌、谢定才、杨海燕: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3714794755.doc环境公益诉讼,它是指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与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公民或团体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根据被诉对象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又可以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2与传统的普通环境侵权救济方式与手段相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其独特的特征:
1、显著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不以发生实质性的损害为要件,只要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地判断相关政府决策行为与企业投资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环境的可能性时即可提起诉讼,有利于把潜在的环境污染或破坏抑制消灭在萌芽状态。
邓一峰:《环境诉讼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第70页。
3714794755.doc2、目的的公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
3、利害关系的不确定性。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违法行为侵犯的对象是环境公共利益,对于普通民众往往只有间接的不利影响,而无直接利益上的损失。
4、原告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与传统诉讼中“无利益则无诉权”不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或胁迫,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可把侵害环境公共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5、诉讼类型的非独立性。环境公益诉讼制
3714794755.doc度并非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而只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与手段,此种诉讼形式既可以在行政诉讼中采用,亦可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环境公益诉讼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
1、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分析。我国各部门法及行政规章中有不少维护环境公益的相关规定和内容,构成了我国环境公益实体法的基本框架,而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中却缺乏公民、社会组织作为真正的权利主体,或者国家机关作为全民的代表,对污染环境、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寻求司法救济的程序法上的保障。这显然违背了实体与程序关系的基本理论,不利于环境权益的实现,更无助于环境执法工作的开展。
3714794755.doc在环境问题中,往往是不特定的侵害对象,无法用传统的诉讼模式寻求环境救济。因此,有必要建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给予公益诉讼以程序上的保障。
2、从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分析。首先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社会性。在环境侵权行为中,其侵害的对象常常是相当地区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物,所涉及的空间范围广阔、受害对象广泛。这样往往就导致侵害发生后,大家都想着别人去起诉,而自己等着搭便车,不愿积极进行救济,若适用传统的侵权救济方式,显然不足以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其次,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往往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由环境作用于受害人。而环境公益诉讼则不论自身是否受到侵害,都有
3714794755.doc权对造成侵害行为人提起诉讼,这恰好弥补了传统有关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的不足,因而建立这一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3、从我国现行的诉讼体制分析。在我国,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对于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规定得过于严格,公民或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被设置得过高。从我国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现行制度对环境权保护之不足等多维度考察,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保护公民环境权和环境公共利益的现实要求。
(二)环境公益诉讼有其存在的现实土壤
1、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与传统法律应对不足的矛盾要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公民环境法律意识的提高迫切需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3714794755.doc3、环境行政执法的不力现状要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4.西方国家成熟的制度建构为我国提供了立法蓝本。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与探索
实践往往是推动立法的先行者。在我国学术界研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司法界已经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这些诉讼实践的有益探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及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较好的范例。
三、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和启示
(一)英国
英国公共权益的司法救济被称为“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是以检察长提起民事公诉为
3714794755.doc主要方式,但又以公众诉讼制度作为补充。检察长作为在法律上唯一能够代表公众的人员,在群体诉讼中可以代表政府起诉或应诉,某些组织经检察长同意也可以提起环境公害群体诉讼。
按照英国法律规定,检察总长代表国王,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包括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检察长作为在法律上唯一能够代表公众的人员,在群体诉讼中可以代表政府起诉或应诉,某些组织经检察长同意也可以提起环境公害群体诉讼。英国在《污染控制法》规定:“对于公害,任何人都可提起诉讼”,建立了由公共卫生监察员个人代表公众进行群体诉讼的制度。
(二)日本
在日本,公害行政争讼制度方面的救济程序包括事业者的救济程序和被害者的救济程序。
3714794755.doc事业者对公害行政规制行为不服的,可通过行政异议声明或行政诉讼提出请求撤消的争讼。在被害者的救济程序方面,被害者对行政机关所为行政处分,可以提出撤销诉讼,附加义务诉讼,住民诉讼,或国家赔偿请求诉讼。撤销诉讼是公害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被害者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不服时,可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原行政行为的诉讼。附加义务诉讼在公害行政诉讼中虽不多见,但有加快发展的必要。此种诉讼是指公民要求行政机关及时行使规制权力禁止或防止公害的发生。住民诉讼在日本的公害行政诉讼中颇具特色。在住民诉讼中,公民不仅可以针对地方公共团体的违法行政措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可以通过住民诉讼代位自治团体向造成污染的工厂企业追究其侵权行为责任。行政机关
3714794755.doc的违法环境措施对公民造成损害的,被害者可针对国家或公共团体提起国家赔偿请求诉讼,并要求追究行政机关公害措施的违法性。
四、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就要确立其基本原则。
1、有利于诉讼进行和环境保护原则。
2、行政职权优先原则。
3、防止诉权滥用原则。
4、奖励正义诉讼原则。
(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措施
1、用法律形式对“公众环境权”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实现方式进行明确。
113714794755.doc2、扩大诉讼主体范围。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其原告资格应突破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律“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实现原告资格的扩张。因此,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时,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制定法所界定的保护范围,而应当走多元化道路,以法律现有框架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基线,形成一个向外辐射的多元主体格局。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实际,应立法确立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社团公益组织、公民等作为提起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及其诉讼的法律程序。
确立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和诉讼程序。对于我国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问题,众说纷纭。主要的观点可以概括为否
123714794755.doc定说和肯定说。
持否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不具有正当性。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只是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并没有明确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环境公益诉讼不属于法律监督性质,因此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环境公益诉讼是针对社会成员的环境公共利益展开的诉讼,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其结果不仅直接涉及私人利益,还对社会造成广泛、深远的影响。而检察机关显然不能代替或代表受损害的私人或社会成员来提起诉讼。
第三,从我国现实的宪政体制及法律移植的角度来看,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与美、英、法、133714794755.doc德等国家的检察机关不同。不能因为这些国家的检察机关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就必然地可以适应我国检察机关的实际3。
第四,环境公益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行政诉讼,如果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必然导致由此而提起的公益诉讼的诉讼结构因检察机关所具有的原告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而背离民事行政诉讼结构的正常规律,呈现出严重失衡的状态4。
持肯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是有理论和法律依据的,具有正当性。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
参见杨秀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正当性质疑》,《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6月期。
参见杨秀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正当性质疑》,《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6月期。
143714794755.doc益诉讼正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表现。法律监督的目的就是要追求法律在全国范围得以普遍统一的实行,保障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不至于受到不法侵害。因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按照这样的性质提出环境公益诉讼,是理所当然的5。
第二,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对检察职能的拓展,是对行政权的一定制约,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有利于推动社会法治化进程。
第三,《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是其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参见杨立新:《民事行政诉讼制度研究》,《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江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一版。
153714794755.doc第四,公共利益侵权往往还损害某些个体成员或社会团体的利益,因此,个人或社会团体也有权提出公益诉求,但这不排除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权利。
笔者认为,作为国家公共利益代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更具有正当性,应当确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3、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诉事项范围。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结合国内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确定为三类:一是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规定,对环境有损害或损害之虞的任何行为;二是依法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环境保护执法机构;三是政府制定的对环境有损害或损害之虞的开发政策、计划、规划等。
163714794755.doc4、提高法院的管辖级别。
5、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应区别诉讼主体而定。对于公众或环保社团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为对环境损害的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而公众或环保社团组织作为原告获取信息的有限性和对必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缺乏,决定了由他们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是极为困难的,“让较少有条件获取信息的当事人提供信息,既不经济,又不公平。”
因此,为了实现原、被告双方的力量均衡,在公众或环保社团组织作为原告的环境侵害案件中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6、改变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
环境公益性案件一般牵涉面较大,诉讼费用
13714794755.doc非常可观,所需费用往往为公民个人和一般组织所难以承受。如果仅因诉讼费用问题而将原告拒于法院大门之外,这无异于强迫公民放弃对环境公益的保护请求。所以我国有必要吸纳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适当减轻公众因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承担的费用。据此,笔者认为既然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是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那么这一费用由国库来出是合理的,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形,为了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由社会共同出资,成立环境保护基金会,由基金会出这一费用更具有可操作性。
7、放宽诉讼时效的限制。
8、建立有效执行制度。
公益诉讼进行过程中,法院应根据预防原则,在作出判决前暂时中止被诉的行政行为,防
13714794755.doc止造成更大的破坏。在责任形式上,如果被告的行为只是“环境”造成了损害,而不涉及对人的损害,法院应判决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当被告的行为既对“环境”造成损害又对人造成了损害时,法院应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判决其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同时,在环境公益诉讼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基于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考虑,法院应同刑事诉讼一样,直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而不应由胜诉原告来申请强制执行。
(三)建立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审判庭
建立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审判庭,形成专业化审判队伍,将涉及到环境保护诉讼案件全部集中审理,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提高案件质量,降低司法成本,有利于协调解决审判实践中的“行
13714794755.doc民交叉”和“刑民交叉”问题,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宣示和教育功能。在这方面,贵阳、无锡、昆明、玉溪等中级法院都成立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审判庭,这项工作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索、总结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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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论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
公益,顾名思义,即公众的利益或者公共的利益。而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期,是指所有市民对危及和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都有权利提起诉讼。在当时,罗马法将诉讼分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种。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是相互对应的关系,指的是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对危及和损害个体利益的行为提出诉讼。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概念,我国法学界学者研究的起步较晚。但基于我国环境法执行中的特点,可将其定义为:“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任何公民、社会团体、法人或者国家机关,当其认为有行政机关、企业、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的利益有可能或已经遭受侵害,法律允许其以自己名义代表国家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因此,按照诉讼的对象来分,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即公民、法人、公众团体或国家机关对于一般民事主体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出的诉讼;另一种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即公民、法人、公众团体或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政行为,甚至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公益诉讼的典型体现,它是在环境公共利益产生纠纷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不同于传统诉讼的特征:
首先,诉讼的主体更广泛多元。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原告可以是社会全体成员,也可以是有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只要是对环境公益造成侵害的行为,都可以提出诉讼。而被告则大都是进行规模化生产的大企业、从事社会公共事业或事务
的团体、政府部门、甚至国家机关等。
其次,诉讼的目的更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被诉行为侵犯或危害到的是社会公共权益,因而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公共环境利益,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私权或公权。
再次,从请求救济的角度来看,其内容具有一定的预防性。由于环境的破坏具有不能逆转的特点,其补救的结果往往耗费巨资甚至不可挽救。因此,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救济的内容已不仅仅是局限于对过去已经发生的危害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并且还针对未来,即预防、避免或者减轻环境公益有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危害。
二、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障公民环境权、实现公众参与和预防为主两个原则的客观需要。环境破坏和污染造成的损害具有社会性、不可逆性和广泛性,因而单靠政府的力量往往不能够充分保护环境。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和确立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体现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公众监督机制;第二,公众协助行政机关监督不法企业。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增强公众保护环境和维护自身环境权的意识,同时还有效地防止了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在一定程度上使公众承担起监督污染者的责任,更好地有效治理环境污染,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民众基础。此外,由于环境破坏的不可逆性,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完全发生时容许公民使用司法手段阻止,这样可以使环境公益避免或减小其遭受的损失或危害。
其次,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尽管我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对策,但某些企业、地区甚至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眼前利益和狭隘的地方利益,仍然不惜以牺牲其他企业和地区
的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来赚取高额利润,这种严重的危害行为如果不及时纠正,势必会对我国的经济安全运行和社会长期稳定构成不可预料的威胁。因此,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运用“三责并举”(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惩戒环境违法者,不仅有利于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而且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加强我国环境安全的需要。入世后,大量的外国资本和商品进入我国,但随之而来的跨国环境污染和环境垃圾的转移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还没有明确有效地规制。所以,为了维护和加强我国环境的公共安全,建立必要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举措之一。
三、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
环境侵权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相比,存在很大的不同,这不仅因为环境侵权纠纷的原因很复杂,同时还因为环境侵权所侵害的利益带有显著的公益性。在我国,对于环境侵权纠纷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一是通过行政程序;二是通过诉讼程序。目前,在我国有关环境纠纷诉讼的法律制度中,依然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
首先,是关于原告的起诉条件限定。这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限定。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中的“合法权益”必须是具体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而侵害的行为也必须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原告不能以抽象的行政行为和抽象的一般权益为标的起诉,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忽略了公共利益的存在。同时,《行政诉讼法》第27条又规定了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提起诉讼时,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就使得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办法得到保护。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规定的是受到实际的损害,这又与环境侵害行为具有的预见性和未来性相抵。
二是“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如果要提起民事诉讼,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必须条件。这个条件就说明,原告如果要起诉,就必须专属性的享有被侵害的实体性质的权利。但是,从传统民法的概念上看,许多环境的要素都是公有或者共有的“财产”,有的甚至是国家的财产,任何人对其均没有专属的特殊享用权。所以,原告就无法对破坏和污染公共环境案件的侵权人提出民事诉讼。另外,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第41条规定,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和损害了其自身合法权益是原告要提起诉讼时的必须条件。虽然在随后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了“法律上利害关系论”,拓展和延伸了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范围,但是其依然要求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时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只在于个体利益的救济而忽视了公共利益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其次,是社会团体环境民事起诉权的限定。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15条有这样的规定,即社会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给予受到损害的个人或者单位支持,帮助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是否可以代表其成员起诉,对此,法律则没有涉及,这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排除违法行为。
再次,是在减免诉讼费和律师费的方面缺乏规定,不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和律师的积极参与。
四、对于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建议
在美国的现行法律中,共有14部联邦环境法律涉及到公民诉讼的条款,并随之还附有判例,以作进一步解释,可以看出,美国的法律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这项制度来讲,还是较为充分和完善的。所以,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在法律上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予以明确的规定。
1.合理确立原告资格。原告资格的合理确立是构建我国环
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首要问题,即合理确立谁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改变和突破的就是“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
具体来讲,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包括特定国家机关(检查机关)、相关社会团体(非政府的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三类。突破传统的原告的限制,合理确立原告资格,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公民或其他有权主体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前,必须先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如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决定和采取措施时,才能提起诉讼。
二是对于检察机关来讲,一种是公民个人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原告,检察机关在司法救济中负责领导和监督;另一种是在立法明确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范围的时候,在此范围内,可以由检察机关依其职权主动提起诉讼,或者由公众主动申请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因为对于公众来讲,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专业性比较强、较为复杂,如果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
2.充分体现激励机制。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诉讼相比较,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原告之所以提起诉讼,不是为了谋取自身狭隘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社会环境的公共利益。所以,在立法上,应当鼓励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充分体现激励机制,更好地保护环境。这主要体现在:
一是诉讼费用的公平负担。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后,受益人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乃至整个社会,此时,如果所有的诉讼费用都由原告承担,显然有悖社会公平原则。因此,为充分鼓励民众参与,可以考虑在原告胜诉的情况下,全部的诉讼费用可以由被告来承担;或者,由原告申请、经人民法院认可之后,在必要之时,国家对其进行适当补偿。
二是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确定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实行被告举证制。虽然这种规定对于保护因环境污染而受害的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的内容仍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比如,对被告举证的范围和原告是否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依然缺乏详尽的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被告感觉自己承担了过重的举证责任,同时也会让原告容易忽略自己的责任,忽视了对必要证据的收集整理。因此,应明确规定原告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的范围,如原告负责对损害的事实和造成的损失的大小举证,被告则负责举证其是否存在排污的情况、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排污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篇四:论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注意事项1.申论考试是对考?阅读理解能?、综合分析能?、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字表达能?的测试。请考?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要求作答。2.本试卷由“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3.答题前,请考????签字笔或钢笔将??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清楚,?2B铅笔将准考证号所选项涂?。???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卡规定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效。4.监考?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应?即停?作答,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员允许后,?可离开。?、给定资料1.?场始料不及的百年?旱,暴露了?资源保护??的种种问题。当前,?污染事件数量?益增多、频率逐渐加快、影响愈加严重。保护?资源,关乎民?,刻不容缓。全国??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建?公益诉讼制度、加强?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和提案。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政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并不是?个新概念,在中国某些城市也有过成功的案例,然?始终没有“确?”过。记者了解到,?前法院受理的?资源民事案件?多属于个?因?污染?遭受损失的案件,??量侵害公共利益的?污染事故引起的纠纷没有进?司法程序。“这反映我国亟待建?健全有利于加强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诉讼制度,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10年4?12?,最??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公益诉讼?临程序瓶颈。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许多?资源污染没有直接损害公民、法?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益,因?不能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诉讼渠道。“虽然?州海事法院受理了两起由?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进?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临的最?难题是程序法律依据不?。”刘贵祥认为。同时,污染损害鉴定等配套机制不健全,举证难等问题严重影响当事??使诉权。刘贵祥告诉记者,由于?污染经常?临技术性问题,如污染源的属性、损害发?及其程度、致病机理、环境资源的价值和可恢复性等,需要由专业?员运?科学技术予以确定,?且因?的流动性强,当事?如果不及时申请鉴定、保全证据,事后往往难以举证。2.往年,全国政协常委、最??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都要准备好?份提案,但是2009年“两会”,他只专?致志地提了?份提案。这份提案关注的,就是环境公益诉讼。早在美国留学的时候,万鄂湘就参加了?个有关环境保护的学?公益诉讼团体,主要是免费为?污染、森林砍伐等案件提起诉讼,做免费的法律咨询。从那时起,万鄂湘就?直有?个理想,就是把环境公益诉讼的理念和机制带回中国。虽然时机?直不成熟,但是万鄂湘从来没有放弃这个想法。2008年5?,他还专门到污染?较严重的?个湖区及河流调研,掌握第??资料。“最使我感到有压?的,也感觉到想要做点?作的,就是有?次去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市委书记李军跟我说,他现在最头疼的事情就是贵阳?快没有?净的?喝了,?当地的重要饮???源‘两湖?库’贵阳市只能管半边,另外半边的区、县照样往??灌脏?,?政?段都?尽了,想尝试能不能在司法??起到?些作?,让贵阳市的饮?安全有保证。”李军的想法与万鄂湘不谋?合,这也正是万鄂湘?直在关注的。“司法?段和?政?段很?的?个不同就是可以跨区域管辖”,万鄂湘表?,要在我国尽快建?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这当中涉及的问题会有很多,我们要?步?步来探索。”?先,必须修改《民事诉讼法》,因为要解决谁来代表原告起诉的问题。还要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国际上?般都是被告来举证,证明??在环境污染过程中没有责任。还有交费问题、管辖问题等等,应该是?套制度,都跟现有的《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不太?样。因此,需要尽快建?这种制度。“?家的环境意识、公益意识增强后,不仅仅是检察院、环保部门以及环保社会团体,还有?专院校等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把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下?步?作的?个主旨来积极推动。”3.环境公益诉讼为何难??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华村的村民有着切?体会。
海珠河?纵横,?脉河?从?华村边绕过,汇?珠江南流?海。?华村村民世世代代靠河为?,在清澈的河?中捕鱼、游泳、洗?。然?,这样的场景?去不复返了。?2007年以来,?位名叫陈忠明的?西?在?华村开办了?家洗??,在既??商营业执照,也没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的情况下,擅?从事漂洗等业务。在漂洗作业中使?的洗?粉、酵素粉、草酸等洗涤剂,混同服装中的燃料,未经污?处理直接排?该村的公共?域。没多久,清澈的河?变得???臭。愤怒的村民开始了维权之旅,多次前往?商和环保部门寻求?援,但职能部门的罚款并没有斩草除根,缴纳?额罚款之后洗???开始排污。有些村民想将洗???板告上法庭,但如果提起公益诉讼,由于公民个?起诉资格不?,法院很难?案。若提起民事诉讼,?昂的诉讼成本?会让他们望?却步,因为即使胜诉,法院通常也只是判决被告返还屈指可数的环境补偿?,?原告却要因此?付?量时间、精?和?钱。从经济学上讲,这种“公地悲剧”会造成?种“内部不经济”。?位专业???“四难”“四诉”概括了?前环境维权的艰难现状——?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没?诉、不愿诉、不敢诉、不会诉。4.环境公益诉讼在近?年来?益成为社会热点,然?,在云南省昆明市却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成?已?年多的昆明市中级?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法庭?今未受理?起环境公益诉讼。据昆明中院环保审判庭负责?袁学红介绍,为了保护?态环境,严惩污染环境的??,昆明市中院在2008年底阳宗海恶性污染事件发?后临危受命,在公众和舆论的关注下,成?了环境保护审判庭,成为中国继贵阳、?锡之后的??个环保法庭。环保法庭成?,对涉及环保的刑事、民事、?政及执?案件实?“四审合?”的新模式,并开门受理公益诉讼。但出?意料的是环保法庭成?后,?今受理并审理了涉及环境保护的上诉案件17件,其中?政案件3件、刑事案件7件、民事案件7件。?真正意义上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今尚??件。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因?前我国?法空?,公益诉讼还处在理论研讨和探索阶段,要打环境公益官司,原告?临的最?难题就是庞?的诉讼成本问题。昆明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永军告诉记者,昆明市环保局就已经遇到了这种情况。前不久,在准备?起案件诉讼时,昆明市环保局拟委托?家鉴定机构鉴定被污染区域地下?的???向。这家机构派?实地考察后,很快做出了?案,但没想到报价竟达33万元。“除正常办公经费外,环保局很少有其他经费,根本不可能拿出这么多钱来垫?。”张永军说。最后,昆明市环保局为打官司东拼西凑,筹集了10多万元垫付。此案也将成为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第?案。张永军说,现在打?个环境公益官司,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为诉讼耗费的其他??费等,加起来得准备??万元甚?上百万元,要让原告来承担这笔庞?的开?,可能性太?了。?额的成本,让?些想打环境公益官司的组织或个?望?却步。5.?独有偶,曾经引起社会轰动的江苏?个环境保护审判庭成?两个?来,受理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数也是“零”。“我们?持公益诉讼的初衷,是想改变某些地??政执法部门因为在排污费、地?税源等问题上态度不?致,造成消极执法、处理处罚不根治的问题,并据此确?了诉讼原告的主体。”分管该庭的?锡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赵建聪对记者坦?,“我们是想明确?条新路,想通过司法?段,改变传统的依赖?政执法处理环境污染和环境纠纷的单?格局,推进环境保护问题的司法保护?度。”那么,如何解释“零诉讼”现象?“从表?上看,没有?来打官司,似乎是因为公益诉讼观念淡薄,没有?来‘管闲事’,没有?愿意站出来,打?场轰轰烈烈的公益诉讼。但实际上,问题没有这么简单。”赵建聪对记者说。“相关部门的认识不统?是公益诉讼‘叫好不叫座’的原因之?。”赵建聪透露,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社团组织等都纳?了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但是检察院积极性不够,因为涉及成本问题,在诉讼地位上也有?盾,如判决驳回了,是抗诉还是上诉??前最能代表团体的律师界,如律师协会,在公益诉讼主体上也存在涉及成本的问题,此外还涉及怎样获得授权的法律障碍。“在实践中,光操作问题就出现了很多?烦。”据他透露,在不久前的有关?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上,仅涉及的管辖问题,就有着很多争议。“很多?环境污染都是流域性的,跨越了?政管辖区域的界限,例如太湖的问题,就涉及安徽、浙江、江苏三省,?锡区域的太湖?质问题,涉及了常州、?锡、苏州、湖州等多个地市,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都有很多问题。即使打破了?政区划的界限,如在?个流域内通过指定相关海事法院管辖审理,也同样?临着审判?量不?、取证不及时、管辖范围过?的问题。”据?锡中院环保法庭法官分析,还有?个可能是,企业的排污已经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污染和?态破坏,但污染造成的隐性损害暂时还没有暴露。另外,?前对?环境污染等直接损害?然?的损害程度,还缺乏?些科学的根据。2007年5?,太湖蓝藻暴发,引发?锡市百万居民饮??危机。“蓝藻究竟会给个体健康造成什么样的损害?普通公民往往不具备?专业技术和装备检测、举证的能?,?前?没有独?的中介机构和环保组织能够胜任这??作,这些都给司法认定损害程
度和赔偿标准造成了极?难度。”这位法官说。6.?对那些损害整体环境利益的污染者,法律真的能够“药到病除”吗?黄?港村村民倾向于否定的答案。“这样的案?,告到包青天??才有?!”黄?港村冷?太太,完全不相信打官司能让码头整改。环境污染案件判决和执?之难,在以往层出不穷的污染事件中,显露?遗。由于制造污染的企业,往往是?个地区重要的经济?柱,法院在审理案件和执?对制造污染企业的判决中,常常受到来?地?政府的压?和?扰。法律在GDP?前,常常偃旗息?。福建“屏南绿?之家”会长张长建,最能体会污染官司打起来有多难。屏南是福建?个偏僻的?县城,上世纪90年代,县城?建起?座?产氯酸盐的化?企业,是当地重要的经济来源。化??与县城居民为邻,“距离县政府只有1公?”。当地居民发现,化??制造的污染,造成周边植被死亡,当地癌症?发。经过上访、媒体曝光,化??污染不但没有减轻,反?继续扩建。后来,污染受害者得到了王灿发教授负责的“中国政法?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的法律援助,受害者们开始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11??案,?直拖到2005年才开庭。这么久不开庭的原因,说是找不到鉴定机构来做污染鉴定。”张长建是受害者之?,本来,因为得到专业律师的法律援助,受害者们对?法律途径充满了信?,但?案后?沉?海的局?,让他们受到了严重的打击。法院?审判决??停?侵害,赔偿受害者24万多元。受害者们对判决不满,认为“停?侵害”这样的要求太过空洞,没有执??,向福建?院上诉,?院最终维持了原判。“污染没有停?,他们马上还要扩建第三期?程。”张长建认为,?场耗时3年的官司,并没有解决化??污染问题。打完官司以后,张长建最?的感受是:“怕打官司了,时间太长,精?、财?都耗不起。”7.对于让?关的第三?个?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最??民法院始终持明确的反对态度。?前法院每?每年需审理案件?三百起,如果允许个?进?公益诉讼,管“闲事”前来诉讼的?会太多,?作量难以应付。?已经成?了环保法庭的?锡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赵建聪也表?,没有给予个?诉讼主体资格,主要是考虑到可能存在个?滥诉以及当前法院?临的繁重审判压?。这种情况下,民间环保组织?然成为众望所归。但?前为?,许多民间环保组织并不懂法律,他们还要专门花钱请律师,所以?前民间组织并没有参与太多的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中,没有必要特别强调民间环保组织的介?,更重要的是诉讼主体的?份,如果?利益相关团体和个?拥有了诉讼?份,民间组织?然也就介?了”,?然之友调研部主管张伯驹告诉记者,?前由民间环保组织担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还没有太多的可?性。仅就?然之友??,?前,他也不认为他们完全有能?、经验和?够的积累,来实践这?使命。“地?上应该成?更多正规的环保组织,这样就能对地?环保状况有更多的了解和调查,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推动做些准备。”中国政法?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强调,污染受害者维权时,?定要依法维权,?些受害者长年遭受污染损害得不到解决,于是冲击国家机关,打砸污染??,最后反?被抓起来,这时律师为他们做?罪辩护就很困难。8.社团组织能不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过往的答案都是否定的。然?,在以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原告的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这?答案被改写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前召开的2009年环境维权情况通报会上,向社会各界通报了以该会为原告并最终获胜的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与会专家认为,社团组织以原告?份提起的这两例公益诉讼能够顺利审结,实现了我国社团组织进?公益诉讼的“破冰”。尽管如此,在法律层?上,社团组织在进?公益诉讼时,仍?临?份上的尴尬。《?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我国,社团组织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往往遭拒,法院通常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不予?案。因此,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这两起诉讼,可谓开创了我国社团组织成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先例。”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对记者介绍说,联合会是由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环保事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愿结成的、?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当前,环保社团成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主体,已引起了有关专家学者的?度关注,他们认为,环境公益案件诉讼主体的成功突破,打破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第?难题”。从?前我国现实法律环境来看,短期内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政诉讼法》解决社团组织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常困难。全国律协副秘书长?红在通报会上表?,?前最有效的?法是依据最??民法院《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切单位和个?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进?检举和控告”进?司法解释,明确“?切单位和个?”的起诉权。9.“不开?”仿佛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中?条难以名状的潜规则——污染?不想开?,受害?不敢开?,这中间?然包含了许多莫衷?是的理由。然?,有?点却是不变的,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双?普遍认为,公益诉讼是建?在算计和被算计的博弈体系下的?智不?勇,在繁杂利益纠缠的趋势下,沉默永远是“?”科?律。“在中国环境诉讼案中,受害?往往对诉讼有太多顾虑,对诉讼能否获取利益存有怀疑,加上这是?个公共事件,受害?还多少会存有推诿?理。”中国著名公益律师陈岳琴向《新民周刊》记者阐述了??的观点。当然,造成民众三缄其?的最主要原因还在于,中国的公益诉讼法案还不够完善。与之形成鲜明对?的是,美
国的环境诉讼法案经过多年来的改善,其先进程度已达到了令?咋?的?度:提出对原告的??伤害或经济损失并不是必要的,?提出美学上的损害就已?够了。?独有偶,作为世界环境公益诉讼法案最完善、NGO(?政府组织)体系也最发达的美国和?本,它们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启蒙教育”都诞?于上世纪60年代,?且都是?众的民间团体所掀起的?众“环保”效应后的产物。重窥美、?公益诉讼的启蒙案例,我们应该得出?点警?和提?:公益诉讼需要振臂疾呼者站出来说话。如此看来,公益诉讼并不存在东西??化的差异,只是我们尚缺勇?。它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在中国是那么紧迫需要,只是它在21世纪头?年的末尾才匆匆??公众的视野这也值得引起我们深思,“中国公民太缺乏公益诉讼意识,总是以个体?动,犹如?盘散沙,要完善中国公益诉讼体制,推?NGO势在必?。”曾因美国StormKing案亲赴美国哈德逊河考察的陈岳琴说,“相?美、?这些公益诉讼已经?度发达的国家,中国的NGO?存状态实在恶劣,不但?法注册,还容易被?扣‘?帽’,更没有类似美国NGO那样有基?在背后维持运作。我们需要正视公益诉讼发达国家的成功案例,从中吸取经验,逐步完善NGO组织对环境保护的监控职能。”10.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量,来打击污染破坏环境的?为,是国外环境治理中的?个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在国外?些?的环保案例中,我们?乎都能看到公益诉讼的?影。然?,与国外相?,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少得可怜。昆明等?些地?即使建?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成?了环保法庭,也?临“零公益诉讼”的尴尬。这固然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公益诉讼社会氛围不浓有关,但也与公益诉讼成本?有关。建?“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有利于;另???有利于。虽然这需要地?政府掏出?笔钱来,但是,为了保护环境,保护?类共同的家园,为了?孙后代的长远发展,这笔钱显然花得值。随着社会的发展、保护环境任务的加重,在我国建?起?个规范、统?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呼声,同时也是?势所趋。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与国外相?,我国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群众参与公益诉讼的意识不?,特别是与国外的社会公益组织相?,我国的社会公益组织的经济基础往往?较薄弱,?法承受环境公益诉讼耗费的巨额成本。如果不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简单地引进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恐怕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也难免遭遇“零诉讼”的尴尬。在这种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就成为必要的补充。三、作答要求(?)认真阅读给定资料,试指出我国建?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所?临的主要问题。(15分)要求:概括全?,表述简练,字数在200字左右。(?)给定资料1中谈到“?量侵害公共利益的?污染事故引起的纠纷没有进?司法程序”,请依据给定资料,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15分)要求:分析合理,条理清晰,语?简练。字数在250字左右。(三)给定资料10谈到了建?“环境公益诉讼基?”这?问题,请根据你对给定资料的理解,补全材料10中的画线句?。(10分)要求:分析合理,语?简练。50字左右。(四)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逐渐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但在具体落实中依然存在?定的问题。请你以??代表的?份,就如何推进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向全国?民代表?会提交?份建议。(20分)要求:重点突出,可以不考虑格式,所提对策有针对性和可?性。字数在500字左右。(五)针对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以“建?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题,写?篇议论?,谈谈你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看法。(40分)要求:观点明确,论述深刻,??流畅,有说服?。字数在12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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